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淑霞。

被执行人:庾定军。

被执行人:刘宜红叶。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淑霞与被执行人庾定军、刘宜红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6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

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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