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胡学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腾,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地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赵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天地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谢腾及天地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光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地美公司向原告归还欠款1938259.6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天地美公司陆续向光伏公司借款11笔,并就每笔借款出具了借据,借款金额共计1938259.69元,光伏公司也已通过银行转账等向天地美公司实际交付了上述款项。天地美公司借款后却迟迟未予偿还。天地美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光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天地美公司辩称,光伏公司开始是由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独资的,在建设过程是由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公司)垫资建设。在运营期间确实通过内部企业进行资金拆借,借款的事实属实、数额准确,但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秋林公司未能偿还艾能公司款项,双方研究后达成增资扩股协议,双方约定转股完成并且工商注册登记完毕后,由艾能公司付给秋林公司9120000元。其拆借数额尚未达到对方应付数额,因此不同意偿还光伏公司主张的欠款和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天地美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光伏公司借款23571.96元,于2018年8月1日借款303521.25元,于2018年8月21日借款17664.15元,于2018年8月22日借款200元,于2018年8月28日借款1103元,于2018年9月21日借款313658.12元,于2018年10月31日借款300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借款5500元,于2018年12月21日借款15751元,于2018年8月21日借款307290.21元,于2018年8月27日借款650000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以上借款共计1938259.69元。

另查明,赵志武系天地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天地美公司的股东系秋林公司和张凤英。同时,赵志武也系秋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光伏公司系秋林公司发起成立,秋林公司系光伏公司原始股东,赵志武系其原执行董事兼经理,光伏公司后发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为秋林公司、艾能公司和张凤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胡学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付款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款款明细账、增资扩股协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天地美公司对光伏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借款用于其生产经营,属于合法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返还借款时间,因此,本院酌情考虑还款宽限期。关于利息,双方对于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但不影响光伏公司主张借款的逾期利息,光伏公司主张以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地美公司的抗辩,虽然天地美公司和光伏公司当时均“隶属”秋林公司,但两者均系独立法人,且天地美公司所谓9120000元并非其与光伏公司之间的约定,其性质和本案法律关系也并非同一范畴。因此,对于天地美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吉林省天地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938259.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38259.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被告吉林省天地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4元,减半收取11122元,由被告吉林省天地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11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长岭县秋林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景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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