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敬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杨友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梁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敬娟与被执行人杨友芳、梁冬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桂7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31101.89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其账户无余额未获实际扣划。其次,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该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再则,被执行人梁冬名下的“桂北渔63689”号渔船因未获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的另一条“桂北渔61853”号渔船现正被本院另案处置中。此外,本院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福文 书 记 员 赖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