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响陈路旁。 法定代表人:奚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响水瑞邦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瑞邦化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8元,减半收取5344元,由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