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法定代表人:陈兴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方战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杨家xx滑。 被申请人:张佐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杨家xx滑。 被申请人:张盈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东关村xx组。 被申请人:张仲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南卫乡山底村xx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晋0830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70000元。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方战霞、张佐霞、张盈盈、张仲夏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春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