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立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鹤岗市福盛五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胜,职务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立桐与被申请人鹤岗市福盛五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立桐申请再审称:张立桐实际收到借款数额是152万元,并不是借款200万元,因已经还款200万元故并不存在利息问题。本案的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调解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被申请人鹤岗市福盛五金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张立桐追偿权纠纷一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是再审申请人张立桐在2020年6月29日开庭时提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张立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再审申请人张立桐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立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立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延霞 审判员 刘晨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