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琳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被告:莫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琳瑛与被告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琳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琳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莫荣偿还原告黎琳瑛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莫荣向原告黎琳瑛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月息为3分。借款到期后,原告黎琳瑛要求被告莫荣偿还借款未果。因此,原告黎琳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黎琳瑛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莫荣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被告莫荣向原告黎琳瑛借款,被告莫荣书写借条交给原告黎琳瑛收执。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黎琳瑛10000元,借期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月息为3%。”,被告莫荣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莫荣未能偿还原告黎琳瑛借款,尚欠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莫荣向原告黎琳瑛借款10000元,有被告莫荣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原告黎琳瑛与被告莫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黎琳瑛主张被告莫荣偿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黎琳瑛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黎琳瑛已预交),由被告莫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