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山西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6499号建工大厦43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玉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