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于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迟铭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迟守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王坤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徐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于挺与被保全人迟铭书、迟守山、王坤鹏、徐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保全人迟铭书、迟守山、王坤鹏、徐燕名下银行存款119326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浚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