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凡,男,1984年4月8日,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曹泽再,男,1985年9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李洪凡与曹泽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洪凡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洪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温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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