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常贵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常贵斌罚金执行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常贵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常贵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在监所服刑,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有零星存款;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执行人住所地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周边群众及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辛 明 友
审判员张玉碧
审判员 王立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玉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