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银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汪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汪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李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宣恩县。 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5MA4AMFBN2W。 经营者:田湘,女,生于****年**月**日,住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银枝、汪毅、汪文才、李申美与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银枝、汪毅、汪文才、李申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2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418756.6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刘银枝、汪毅、汪文才、李申美支付218756.64元,下余的20000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2、李义自愿为上述支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支付,可执行李义名下包括但不限于鄂Q×××××车辆等财产。2021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已支付218756.64元。申请执行人刘银枝、汪毅、汪文才、李申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宣恩白求恩医院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