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柿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王里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柿心与被告王里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丁柿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丁柿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