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定区佩高木门,住定西市安定区。
经营者:景文文。
被告:韩国胜,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定区佩高木门与被告韩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安定区佩高木门店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国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定区佩高木门撤回对被告韩国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定区佩高木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