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3层2304号。 法定代表人:方娟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池,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34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省豫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育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远 代理书记员 杨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