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勇,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
负责人:胡玕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久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1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