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景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隗福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赵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毕景梅与被告隗福君、赵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毕景梅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毕景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毕景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毕景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勇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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