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王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聂加泰(曾用名聂家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付建国与被执行人王潮、张玉娟、聂加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王潮、张玉娟偿还原告付建国借款本金233800元,利息62200元,合计296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56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被告如逾任何一期,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聂家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潮、张玉娟追偿。案件受理费6022元,减半收取3011元,由被告王潮、张玉娟负担,被告聂家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11211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潮已向申请人付建国支付案件款12400元,下剩298811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每月还款2500元,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逾期,申请人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