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市铁东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杜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3元,由杜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