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江,男,白族,****年**月**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在家。
审理经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龙江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处被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龙江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龙江血液中乙醇含量196.34mg/100ml。公诉机关提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江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龙江对指控罪名、事实、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龙江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处被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龙江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龙江血液中乙醇含量196.34mg/100ml。2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龙江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故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龙江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