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广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建,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雪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建民,邹城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段恒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第三人:齐高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广绪与被告高雪伟、第三人段恒珍、齐高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7日立案。原告宋广绪于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广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宋广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爱国 人民陪审员 朱东升 人民陪审员 张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