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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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法定代表人:廖冠男,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彦,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裕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