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延华,女,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周广华,女,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潘延华申请执行周广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鲁04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广华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延华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广华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发布被执行人周广华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周广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延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周广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403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潘延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周广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