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乾安县。
被告:刘桂水,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桂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