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新路76号8号楼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4726858。 法定代表人:冯智卫,任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理人:邓某,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雨攀,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城北干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8671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发出传票一份,通知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良于2021年2月5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良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三、2021年1月26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2月3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6月29日,经约谈申请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明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金桥重工有限公司、高良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君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翟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胜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