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
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建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建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建琳所有的小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46950.89元。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而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吴建琳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