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耀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告:宋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易通商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25层2903。

法定代表人:贾木云,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皛,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耀华与被告宋梅、被告易通商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耀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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