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会宁县鑫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西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会宁县鑫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庚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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