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
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蔡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蔡旭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24561.43元,其中本金12177.92元、利息12374.5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已就本案提供了被申请人蔡旭签名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交易流水、欠款明细、催收记录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24561.43元,其中本金12177.92元、利息12374.5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蔡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信用卡欠款24561.43元,其中本金12177.92元、利息12374.5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全部费用。
申请费138元,由被申请人蔡旭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