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肖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8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限消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较多且均未执结。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1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