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晶晶,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 被告:冯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下陈家湾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晶晶与被告冯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晶晶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晶晶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 树 郁 人民陪审员 朱 琴 琴 人民陪审员 刘 秋 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