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被告:马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9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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