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赤峰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平双公路水榭花都小区B49-1号楼01013室。
法定代表人,彭贤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伟,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红茹,****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赤峰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