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宁市绥林鼎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宁市。 经营者:郑海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 被告:郭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宁市绥林鼎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郭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建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宁市,故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宁市绥林鼎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与被告郭建伟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郭建伟住所地为**宁市市,合同履行地本案适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现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郭,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郭建伟住所地所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我院管辖,被告郭建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建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