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兴国镇邢泉村村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号*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522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苟某应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周某借款13100元,案件受理费64元由苟某负担。因苟某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清借款131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97元由被执行人苟某承担。苟某自动履行义务付借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苟某有存款3039元,该款经本院冻结并扣划后已转付给周某。本案共执行到位8039元。对未执行到位的5061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苟某于2021年11月1日前付周某5000元,其余61元周某放弃,不再要求苟某支付;二、本案执行费97元由苟某于达成该协议当日交法院;三、周某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四、如苟某逾期不支付5000元,则周某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付款项除外)。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周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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