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红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胡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红委与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352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