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长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良、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素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张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长中与被告王素荣、张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良、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并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开始在苏屯租地养猪。原告从事猪苗销售。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向其供应猪苗,尚欠付原告猪苗款2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只给原告更换欠条,从未偿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素荣、张守峰共同辩称: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猪苗款1.5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原告给被告供应的猪苗有病,导致被告因治疗、猪苗死亡等情况造成较大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曾自原告处购买猪苗。2018年12月4日,被告张守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2万元。2020年8月20日,被告王素荣就该欠款重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2万元。
另查明,二被告认可,其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万元,有欠条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予以支付,并应自2021年4月21日按照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素荣、张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长中货款2万元,并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郭长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素荣、张守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