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齐伟锋,男性,1976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齐伟锋罚金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8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

一、被告人齐伟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伟锋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元、被害人薛某人民币五百一十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五百五十元、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一十元、被害人闫某人民币七百七十元、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时某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元、被害人唐某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八百四十元、被害人宋定法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元。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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