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地址:县产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516081355。 被执行人陈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审理经过
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5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55000元及迟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执行费2225元。因被执行人陈新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新建网络银行有0元;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2021年1月28日,到被执行人陈新建住所地确山县××贸易东街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28日,向确山县不动产、房产所、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陈新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过户、另外一套房产查封(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无住房公积金。 四、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新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陈新建未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立案期间并向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2225元后,尚余15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拍卖过户、另外一套房产查封(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亚东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张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