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奥卜力·图尔迪,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告:艾麦尔江·麦提如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告: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公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植,总经理。
被告: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博斯坦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更,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奥卜力·图尔迪与被告艾麦尔江·麦提如则、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丰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奥卜力·图尔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卜力·图尔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奥卜力·图尔迪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卜力·图尔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计375.00元,由奥卜力·图尔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