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树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辉,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康,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王树才与张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树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树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树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门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