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杨明衡,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胡建波,系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殷立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杨帮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明衡与被执行人殷立军、杨帮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殷立军、杨帮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立军、杨帮建应该给付申请人本金225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经过申请人杨明衡确认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100000元。经本院“四查”,对杨帮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火车站大道XX号(金山丽苑)X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和其名下渝GFXXXX号车辆进行了查封,又对殷立军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X号(康田熙岸)X幢X单元X-X号房屋进行了查封,以上均为轮候查封。其它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殷立军、杨帮建纳入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后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0)渝0119执恢21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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