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肖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春玲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肖成祥在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评估拍卖坐落于海伦市政府肖成祥名下的房产(证号0××3号)的执行款5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王春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肖成祥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肖成祥在海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评估拍卖坐落于海伦市政府肖成祥名下的房产(证号0××3号)的执行款50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王春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