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博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30号三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韩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秦皇岛开发区博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博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博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博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