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5月8日以想看看被告会不会回心转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