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裕县新宏发农机具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7MA19YG5K18,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铁西生产资料院内。 经营者:吴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岳永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富裕县新宏发农机具经销处与被告岳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新宏发农机具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裕县新宏发农机具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岳永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富裕县新宏发农机具经销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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