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1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党亚宁)。
被执行人毕京洲,身份证号×××,住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文亭街93号668号。
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毕京洲。
本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毕京洲持有的上海鼎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31.5%的股权、毕京洲持有的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3.86%股权、毕京洲持有的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52.9966%的股权、毕京洲持有的上海友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同时,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中科智慧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西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毕京洲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不申请本院对在案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