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怡丰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56352。
负责人:林祖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瀚、李荟.福建至理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融耀世纪大厦(51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1940543R。
法定代表人:曾文彬。
被告:曾文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城南支行)与被告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瀚到庭参加诉讼,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欠贷款本金540060元及利息(含罚息)(依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利息(含罚息)为17035.86元,本息暂合计为557095.86元);2.请求判令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4日,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与与原告签订了《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提供借款额度1000000元(见合同第一条),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见合同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见合同第三条),借款年利率为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见合同四条),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选择按月付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的还款方法归还本息,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仍未收回的贷款,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见合同第七条)。构成借款逾期的,对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而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见合同第十条)。因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违反合同任一约定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承担。合同以双方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此外,双方还约定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见合同第十一条)。本案讼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创卓软件公司的账户(账号:3505××××3144)汇入借款本金共计1000000元。然而,2020年1月4日借款到期后,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截止2020年5月18日,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尚欠原告本金540060元,利息3204.37元,罚息13831.49元,本息暂合计为557095.86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2.曾文彬身份证复印件。3.《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借款合同》。4.《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业务协议》。5.账户明细。6.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
被告辩称
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建设银行城南支行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9日,授权人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授权人曾文彬(乙方)签订《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业务授权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等经建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建行“政府采购e贷”业务的贷款申请、信息授权、合同签定、贷款支用及资金支付、贷款及账户查询、贷款还款等操作。在授权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协议中的授权内容进行的操作均视作为甲方的行为,对甲方均有约束力等内容。
2019年1月4日,借款人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甲方)、共同借款人曾文彬、贷款人建设银行城南支行(乙方)签订了《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向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提供借款额度壹佰万元整,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应将借款用于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日常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止(见合同第三条),借款年利率为LPR利率加70.25基点(1基点=0.01%),实际执行年利率为5.0025%,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为借款企业在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3505××××3144)。借款企业应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账号:3501××××3144-0002)。回笼资金应于贷款到期日前到位。建设银行城南支行有权将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行规定的贷款,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构成借款逾期的,对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而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因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违反合同任一约定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承担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创卓软件公司的账户(账号:3505××××3144)汇入借款本金共计1000000元。然而,2020年1月4日借款到期后,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庭审中,建设银行城南支行陈述起诉后,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与2020年6月9日还本金23342.01元;2020年6月21日还本金3.37元;2020年11月13日还本金9500元。截止至2020年12月1日,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尚欠本金507159.16元,利息3204.37元、罚息34812.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创卓软件公司与曾文彬签订的《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业务授权协议》、建设银行城南支行与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签订的《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建设银行城南支行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建设银行城南支行请求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偿还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并计收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创卓软件公司、曾文彬经公告送达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曾文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7159.16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利息为3204.37元、罚息为34812.77元,之后的罚息按照《小微企业“政府采购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福州创卓软件有限公司、曾文彬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