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滕建辉 书记员    王琼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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