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珠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滕建辉 书记员 王琼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