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王玉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已撤销)。

被申请人: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地址高新区神马大道飞宇汽贸城6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MB1F26417N。法定代表人:景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亚,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玉兴与平顶山市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王玉兴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王玉兴称,申请人与平顶山市市场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20)豫0403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期间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文件》平办(2020)12号文件精神由政府主导进行改制,原市一级的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主体)已经注销;文件同时明确:原属于市一级市场发展中心所负债务,由各区新成立的区及市场发展中心承担。根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争议标的在高新区,收益也在高新区,且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已经挂牌成立并正式运营,故现申请法院变更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望法院批准。

被申请人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称:我们对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文件认可,任庄汽车城现在也确实由高新区负责管理。按该文件债权债务确实转移给了我们,情况属实,但债权债务属于遗留问题,移交负债需向领导汇报后纳入区财政预算审核后才能确认,在移交负债复核结果出来之前只能先暂时搁置。

申请变更人王玉兴提供的证据有:1.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文件,证明2020年9月7日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平顶山市市场发展中心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证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体制改革被撤销且将原各区市场管理处管理的市场、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各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玉兴与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年7月28日我院做出(2020)豫0403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一、原告王玉兴与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双方共同协商并对账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欠原告未付工程款本金数额为518171.33元。原告王玉兴与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整;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整;2020年11月30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整;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整;2021年1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整;2021年2月28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整;2021年3月31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整;2021年4月30日前,剩余工程款888171.33元支付完毕。上述5188171.33元工程款本金由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向原告王玉兴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共计分十个月履行给付义务。二、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保证严格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数额及时足额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如被告严格履行本协议,原告王玉兴放弃对5188171.33元工程款本金的利息主张。如被告任何一期违约,未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数额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款项的,则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视为被告欠原告全部未付工程款的还款日到期,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除应当向原告王玉兴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即2017年11月6日起,以5188171.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王玉兴支付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以后利息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原告有权可就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未实现债权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三、原告王玉兴,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第三人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四、本案诉讼费48117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第一笔款项时同时支付诉讼费。上述调解协议是原告王玉兴、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第三人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方一致认可和同意该调解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诉讼费48117元,减半收取24058.5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玉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发展中心被政府改制成各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故王玉兴现向本院提出变更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的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故本案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程序无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文件》平办(2020)12号文件,原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撤销,将原市市场发展中心及其原各处的其他债务,其真实性由其自身负责,并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初核审计后,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其相应新组建的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王玉兴与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案涉工程位于平顶山市高新区,现案涉标的物由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租金也由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收取,且平顶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在分立前并未与王玉兴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现申请人王玉兴申请变更新设的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被执行人,对已生效的(2020)豫0403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平顶山高新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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